截至2019年3月,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住宿业(自2016年11月4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2、鉴证咨询业(自2017年3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3、建筑业(自2017年6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4、工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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