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劳动关系司:《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施行)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满足休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施行)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满足休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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