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四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的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
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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