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预缴时多交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抵减下期,应及时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预缴时多交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抵减下期,应及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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