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新建开发产品未完工前与承租人签订预租协议,取得预租款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新建开发产品未完工前与承租人签订预租协议,取得预租款应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按租金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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