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间,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请缴纳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2、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一些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亦是法规条文所不允许的。

法律链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3、短期招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

首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存在风险。其次,即便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只要员工能提供以下证明,照样可以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另外,还有很多公司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从第二个月开始,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不按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或未如实申报社保缴纳基数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5、以发票报销形式降低社保缴费

在强大的金税系统背景下,想要开具正规有效的发票,都需要有真实的业务,否则,便属于虚开,企业存在涉税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影响社保缴费基数。

通过对金税系统、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社保缴纳基数相关规定的解析,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的形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同时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与社保补缴的风险。

6、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后果

1、纳入社保“黑名单”国家拟将社会保险领域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不依法为劳动者参保将会给用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带来征信上的不利影响。

2、赔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赔偿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5、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所失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6、赔偿劳动者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同样,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应当赔偿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7、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8、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除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9、劳动者举报要求补缴,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定的义务,即使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参加社保,事后反悔并要求补缴的,劳动者也会得到支持。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将会面临限期改正、缴纳或补足、加收滞纳金、罚款、对责任人罚款、纳入失信黑名单等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民事责任。用人单位与其违法逃避缴费责任,不如做好社保筹划,以最低的成本做到全员社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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