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或5%计算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的货物(3%):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生产的自产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服务(3%、5%):
1.交通运输服务: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含铁路客运)。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建筑服务: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金融服务:
资管产品管理人发生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
4.现代服务:
(1)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背景设计、动画设计、音效合成、字幕制作等,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2)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3)“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4)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劳务派遣服务(差额计税、5%)。
5.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2)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提示:学历教育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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