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合不合理的,对于企业来讲,生存是第一位的,对于企业来讲,人工成本都在总成本中占了较大的比重,至少要占到35%以上,有些行业人工成本可能还会占到总成本的50%,甚至是60%以上。
社保和公积金的支出占到员工工资的42.5%,还有大家忽略的残保金,也要占工资总额的1.5%,这两项加起来,直接的成本就有45%,试想给一个员工每月10000的工资,公司实际要拿出145000,对于中个企业主来说,这绝对是一个很大的负担。
对于公司而言,要么减人,要么涨价,价格涨上去了,产品自然不好卖,所以减人是最简单的办法,将那些可以改成小时工的岗位,改为小时工,是法律允许的,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这样做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2019年1月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征缴,用人单位害怕给职工按照应发工资缴纳社保,因此将缴纳社保正式职工给辞退,换成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这样合不合理?
这种情况当然是不合理的。不过企业如果是非要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至少给职工以补偿,职工并不能在那里赖着。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一般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应发工资的标准。
如果说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理由,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加付应付金额50%的额外补偿金。
如果跟职工解除了合同,换成了小时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非全日制用工。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并不是强制性必须给参加。不过企业必须给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节省了一大笔社会保险费。
不过总体来看,企业这么做,还是社会有需求。
企业能够承受的用工成本是有一定极限的,如果超出那个水平,企业只能降低职工工资。这样企业通过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小时工工资的方式,实际上支付的劳动报酬中,也包含了相应的保险费用。
或者说,非全日制用工认可支付的劳动报酬,包含了相应的保险费用。
不过非全日制用工并不是那么简单,他是可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不一定签订书面合同。不过不能约定试用期,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一周不超过24小时。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约。跟我们从零工市场找个劳务农民工非常像。
可是,职工随时撂挑子不干,对企业没有一点忠诚度,这样对企业发展好吗?劳动合同法毕竟约定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如果用人单位因交接不善造成损失的话,可以向劳动者索赔。
有些用人单位只是把名义改变了,该工作八小时还是八小时,这实际上属于掩耳盗铃。
到时候职工只要申请劳动关系认定,很容易就正式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会应当给职工补交社保。这样用人单位可就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所以,合法经营才是企业能够发展壮大的底线,总是耍小聪明,早晚会吃大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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