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公司因为缺少进项发票,于是公司领导让会计李某解决这个问题,李某就让另外一家公司开具了2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用来进行税收的抵扣。
后来在税务局稽查发票的过程中,认为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该公司很不服,他们认为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他们不明白:开具的真发票,怎么就成了虚开?
【解答】
关于“虚开发票”,可能有很多人都认为,只有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是虚开的定义远比想象的大很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譬如说: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橘子,这是虚开;卖了5个苹果,发票开的是3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4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6块钱一斤,这是虚开;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未发生销售,但替其他销售方代开发票,这是虚开等等。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只要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譬如说,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很多经营者或会计人员自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殊不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都是虚开的表现。
我国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有着严格的处罚,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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