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雇员向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那交不交增值税呢?
不交!这个每个拿工资的人都很清楚,企业在发放你工资时候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扣你增值税。
原因嘛,是因为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不交增值税当然就没有增值税发票提供给企业,那企业怎么入账,怎么税前扣除呢?这个也简单,企业所得税法说了,你只要合理我就认可,就允许你税前扣除。
什么是合理?
有规范的薪酬制度,制度要符合行业、地区水平,薪酬发放是相对固定,平稳的,还必须需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等,简而言之就是合理!
好了,企业要证明合理,能税前扣除,一般工资表、考勤记录表、发放流水记录、个税申报记录准备详细就行了,这就是扣除凭证中的内部凭证,是合法有效的。
看似一切都是挺容易,也挺熟悉的,但是总有些会计朋友要跳出来问老师。
老师,我们单位不想给员工交个税,我们把工资都做到5000,你说有没有风险?
老师,我们因为各种乱七八糟的原因,什么农民工流动性大,有些员工不愿意,反正就是有些职工没买社保?你说有没有风险?
你说有没有风险?严格的说都是有风险的,毕竟这是不规范的,不规范的它就有风险。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很强大,你不报个税呢,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你不可能不扣除,一扣除就暴露;你嫌个税重,分拆工资申报,系统又会推送很多疑点,比如大量员工收入在5000徘徊,18岁以下及60岁以上的申报疑点。这些目前都在核查,风险时刻可能冒出来,不规范的东西在现在这种管理下更容易暴露。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这是当下及未来我国税收管理的特点,严征管,借助强大的税收征管系统,风险时刻都在你身边,最大的受益者其实就是依法纳税的企业。
上面说了一大堆,你会发现,我们一直都在提的就是雇员、工资薪金。
但是我们企业在日常中还存在一种用工,那就是偶发性的,我们通常会说劳务用工。
我举个例:
老师自己给一家公司提供了一个税务咨询服务,老师和这家公司可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我不归他们管理,我只管提供我自己的服务,干完了事。
又比如公司搬会计档案,几个女会计搬不动,外面劳务市场找几个力工,扛麻袋搬柜子的,干完就撤。
再比如,公司要有大型宣传,需要做个PPT,你知道,现在个人IP时代,比如像老师这样的,有人找去讲个课什么的都可能,公司做PPT当然可以找外面的高手做。
事情结束,要付钱啊,公司的钱怎能轻易说支出就支出,都是公司资产,你以为你是两套账「不允许」,老板私人发个红包就给了,正规公司都得入公账,都要钱出有名。
好了,老师咨询费3605,力工一人一天300百,PPT一共1万,财务说拿发票来,乖乖!PPT那家伙钱多可能还会去税务局代开张发票给你,几个力工,估计你这辈子都要不到发票。
那这种支出到底要不要发票?
要不要发票要看这些行为是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
咨询、力工、做PPT的不同于职工,他们和公司没有雇佣关系的,都是独立提供劳务,利用自己智力和体力独立完成一项工作,和服务接受方是劳务关系,所以他们对外提供的劳务、服务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按规定你得有发票,才能扣除。
但是问题是,如何解决这种实际发生,真实业务,确实没法取得或者不好取得发票的列支问题呢?
28号文又说了,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日)300-500(含本数);按期的是月销售额5000-20000(含本数)
好了,按照这个规定,这种情况有了解决之道,也就是说,你这种情况能取得发票最好,不能呢,如果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也可以用内部凭证做扣除凭证。
自己做一个,大概就是下面这个样子。
至于咨询和做PPT的设计劳务,由于金额超过起征点,超过了按次500的,那就需要对方开具发票了,如果对方是个人,那么就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现在代开发票也简单,一般网上申请代开就行,交了税增值税电子发票就给你发邮箱了。
国家税务总局在3月15日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以及发布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中,均对如何理解“增值税的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当然,个人所得税方面,不管是咨询、力工还是做PPT的,支付方都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你去代开了发票,税务局还会提醒你代扣个税。
如何代扣?这个你在个税申报软件中选择劳务报酬税目预扣预缴就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下: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我们打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可以看到两个大的申报版块。
一个是综合所得申报
一个是分类所得申报
综合所得税申报,我们知道,新个人所得税法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
所以,你可以看到,劳务报酬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客户端其实有代扣代缴入口的。
上面两种情况,其实是非常容易区分的关系,一个明确是雇佣关系,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核算,一个明确是非雇佣关系,是独立劳务行为,企业按照劳务费核算。
如果你有大量的像力工这种临时用工,而且不符合28号公告规定,又不可能让别人去代开发票的这种,老师建议你还是选择一些靠谱的劳务公司合作,在发票、个税上给自己设置一道防火墙,将风险转移出去,当然这是在业务真实前提下,你别没发生这个业务,没成本就去找让劳务公司给你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刚刚出炉,又增加了几种异常凭证,其中这条一定要小心。你别偷鸡不成蚀把米,到时候风险还得自己扛。
还是那句话:宽税基,严征管,最好的规避风险方式就是不要靠近风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那么还有一种比较让人模棱两可的用工关系。你说他雇员呢,但是单位好像又把他叫临时工,从事的都是辅助工种,比如保洁、保安等,你说他是独立劳务关系呢,他又是服从企业管理,还是需要按考勤工作,按期结算工资。
这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所谓的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
但是这里老师要明确一下,劳动法已经没有了临时工的概念,只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用工,而且这两种用工都是雇佣关系。
其实道理很简单,大家都是一样的干活,凭啥子叫我临时工?我们现在叫的临时工,其实大概就是同工不同酬的那部分人,收入低,单位也不愿意给会买社保,干的工作也大部分是辅助岗位的。
我举个例你可能更明白
比如你单位清洁阿姨,每个月2000块钱,不买社保,也得按时上下班,固定领取收入,我们会觉得别人是临时工。
这种用工形式如何列支?有些企业说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了,有些企业说放到劳务费核算,有些税务局认可工资薪金做表发放,有些又觉得是劳务,需要开发票入账。
其实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就成了关键点。所以,临时用工可能是劳务关系,也可能是雇佣的劳动关系。
被认定为劳务报酬觉得你这些人又不买社保,又没有正规劳动合同,就不是雇佣关系。
其实这都是不妥的,实质重于形式,如果仅仅以社保、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是雇佣关系,实际是偏离了实质。实际上这种连续性的服务关系,劳动者适用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则,岗位固定,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这些都可以做为判断是否是雇佣关系的实质内容。
所以,一旦判断是雇佣关系,就应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以工资表作为扣除凭证,不需要发票。
那么,这种情况下按规定也应该购买社保。
当然,你说你的用工形式很特殊,都是时间短,零散的,社保不好解决。那么这种情况你可以参考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来操作。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用工的模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和局限,既能满足一些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也可以满足劳动者求职愿望,促进就业和新业态经济的发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这种用工形式也是劳动关系,但是社保部门《社会保险法》就规定的很灵活,可以由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用工单位购买上工伤保险就行。
如果地方不允许单独买工伤保险,也需要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等来作为补充。
但是切记,非全日制用工一定要把握好其规定,比如用工时间、薪酬支付的相关规定,如果滥用可能引发劳资关系纠纷,比如超过用工时间,按月支付了报酬被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起诉,都有败诉的可能。
最后老师总结,作为企业人工成本列支,首先需要分析用工形式,这个最好联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劳动法来判断,因为这个不仅仅是个税、社保成本的事,更是涉及劳动者权益、用工风险的大事。
属于独立劳务,非雇佣关系的,简单!那就是劳务费,开发票,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当然小额零星的可以不要发票,个税要申报预扣,也不需要买社保。
属于雇佣关系的,就是职工,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这种以实质重于形式来判断,是职工就以工资薪金方式核算,按工资薪金方式预扣个税,不用发票,工资表做表发放,按规定缴纳社保。
这种关系中又可分全日制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两种劳动关系在社保方面的区别就是非全日制可以在社保上相对宽松,但是运用上存在越界的风险,毕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法有明确的界定,如果运用不当会引起劳动纠纷,得不偿失。
好了,关于用工形式不同、工资、社保、劳务费、个税的问题是不是稍微清晰了点呢?
现在很多企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大量的临时用工,社保问题突出,如何解决?
为了免去社保、个税的麻烦,企业还可以设置风险防火墙,将这部分劳务外包,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从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发票来列支,这也是目前很多企业流行的做法,一个是不用操心社保,个税,当然,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这部分费用在劳务派遣公司或者人力资源工资被征收,那么最后其实还是会转嫁到劳务费,最终还是落到企业头上。
当然,目前还有很多税筹公司通过个人批量成立个体户方式来解决个税和社保的问题,个税争取地区核定征收优惠,社保按照灵活就业方式缴纳,企业通过平台和个体的合作,减少社保、个税的麻烦和风险。这种到底是否能被认可?还是要看实质,是真筹划还是借筹划虚开发票。
总之,不管是个税还是社保,总归而已都是成本,严征管下这个成本谁背? 市场说了算,最终还是会通过价格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企业所谓的筹划空间少了,价格导向作用,市场是否接受的了,我相信随着时间推移,绝对会达到一种动态平衡的,而在这种动态平衡过程中,肯定就有企业死,当然也有企业生,就像新陈代谢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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