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增值税抵扣机制设计的核心,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则具有重要的关键意义。

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有三个规定:形式课税原则,就是可以做为抵扣税额的发票开具,必须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否则不得抵扣,发票开具的交易双方,形式上要与真实的交易双方一致,否则不得抵扣,在法定时间内开具,取得发票后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认证。

目前,我国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六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完税凭证、通行费发票和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或客票。

纳税人从境内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公路内河通行服务除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全攻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纳税人购进项目能够形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购进项目没有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二是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三是取得扣税凭证在规定的抵扣时限内经过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申报扣除等程序。

本文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的抵扣政策规定做总结,希望看到的你可以有帮助。

一、抵扣时限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涵〔2009〕617号,发文日期:2009-1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文日期:2017-04-20)

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发文日期:2005-04-13)

纳税人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该项交易是否付款、所购买的货物是否收到,都可以认证、抵扣。一句话:见票即扣。

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已经被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二、逾期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按如下规定抵扣:

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结合对比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预期的,仍旧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⑵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②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③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④买卖双方一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⑤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三、发票的要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票种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具体要求如下:

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据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⑵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⑶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发文日期:2015-12-31)

五、三方票的抵扣问题

⑴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发文日期:1995-10-18

⑵期货交易取得的发票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发文日期:2002-04-29

⑶项目运营方建设期间的进项税额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金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自2010年10月1日起,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发文日期:2010-08-09)

企业发生销售行为,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是统一主体,俗称“三流一致”。如果销售方发生销售行为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却委托其他方收款,该项交易除购销双方,又出现了第三方-收款方,如果销售方发生销售行为收取款项后,却委托其他方开具发票,此时该交易除购销双方,又出现了第三方-开票方。上述两种情形下,购买方取得的发票,俗称“三方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取得“三方票”的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目前,特殊规定“三方票”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只有货物期货和项目运营两项业务。

⑷建筑企业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文日期:2017-04-20

⑸承运人委托他人实际负责运输时进项税额的抵扣

自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教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发文日期:2017-08-14

六、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⑴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抵扣程序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了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做为抵扣凭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发文日期:2014-03-24

为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发文日期:2016-07-28

⑵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时限

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相关规定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涵〔2009〕617号,发文日期:2008-1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文日期: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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