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不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行大家都已经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耳熟能详了,这条规定明确的写明了,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但实践中关于公司未缴纳社保的问题,却存在很大的争议,虽然很多时候是公司方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去帮员工缴纳社保,但也存在着部分员工,觉得社保对自己没有什么用,所以希望公司能将缴纳社保的费用以津贴的方式补贴到自己的工资里面。
看到这里可能人会冷笑表示,现在哪有人会主动放弃缴纳社保,都是公司强迫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但讲真的,这样的想法实在太过于绝对,现实中不想要缴纳社保的人其实也不少,每个人的想法都不一样,所以这里就不再中重点讨论。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不管劳动者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下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事后是否还能依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来看个案例
2013年11月3日,张女士入职深圳某会计公司,入职的时候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张女士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5500元,转正后工资6500元,入职后,张女士以个人原因为由拒绝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随后张女士在公司的要去下签署了一封《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承诺书上表明张女士因为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在深圳办理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局规定的一切保险,由张女士在公司领取保险补助自行办理。
最后张女士在承诺书写道,本人在职期间到离职以后不会再要去公司为自己补办所有保险,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公司的处罚,由本人自主承担。
随后公司便按照承诺书上的约定履行,每个月支付张女士社保补助,然而让公司没想到的是,张女士在工作了两年后,突然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确认公司收到邮件后,张女士马不停蹄地去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
此案件从仲裁阶段一直打到了二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自己签字确认放弃社会保险,愿意每个月领取保险津贴,且公司也提交了带有张女士签字的工资条证明公司每个月都有支付社保津贴。
如今张女士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主张经济补偿,这一做法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所以一审法院作出了不支持张女士诉求的决定。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便上诉到了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没有为张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张女士据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虽然双方通过发放社保津贴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保,但双方的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约定,属于无效。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张女士经济补偿。
总结
其实每个地方的判决结果都会有所不同,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有些地方的判决机构会认为,如果劳动者签订了放弃社保协议,那么用人单位仅需补缴社保即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需要将每个月领取的津贴归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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