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新冠疫情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冲击,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降费减税政策以减轻企业税负,增加收益,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其中包括了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然而,由于增值税进销税项抵扣的计税特点,相关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的不同,以及既往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本次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这些企业从中受益程度不同,有的甚至选择放弃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影响
1.对月营收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营收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影响
(1)如果销售无需开具专票,无价格敏感性,由于这部分小规模企业已经享受了相应的减免税优惠,所以,无法再享有本次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由于不需要开具专票,也就不会发生因开具专票而缴纳增值税;又因为没有价格敏感性,也就不会因为减免税需要降低价格以留住客户。
因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这类小规模企业已经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收收益不受本次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影响。
(2)如果销售需要开具专票,无价格敏感,则这部分小规模企业将从本次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中获益。
比如,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企业(或个体户),开具专票的含税销售额为103000元,则在本次减免政策之前需要按照3%计征增值税,季度缴纳增值税=103000/(1+3%)*3%=3000元,
湖北境外减按1%计征,则需缴纳增值税=103000/(1+1%)*1%=1019.80,少纳增值税=3000-1019.80=1980.20元。
(3)如果销售需要开具专票,又具有价格敏感性,则这部分小规模企业可能需要降低价格,让渡一部分减税收益。
这种情况下,因为价格敏感性,如果不降价,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从而导致减税收益小于客户流失带来的损失。
比如,在无价格敏感性的情况下,103000元的含税收入,带来的纳税收益为1980.20元(见上例),但是,因为价格敏感性,不降价的情况下,客户流失,收入只有51500元,这种情况下,虽然减税收益为990.1元(=1500-509.9),但损失的一半收入中的利润可能是5000元,从而最终导致净损失4009.9元(=5000-990.1)
2.对月营收超过10万元或季度营收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影响
(1)如果销售不需要开具专票,无价格敏感性,则:
湖北境内小规模企业,节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比如,按季纳税的含税销售额1030000元,则少缴税=1030000/(1+3%)*3%=30000元。
湖北境外小规模企业,少缴税=含税销售额/(1+1%)*2%
比如,按季纳税的含税销售额1030000元,则少缴税=1030000/(1+1%)*2%=20396.04元。
(2)有价格敏感性,则:
需要将少缴税额的一部分拿出来,让渡给客户,包括需要开具专票和不需要开具专票的情形。
二、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1.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情况下,选择免税,有利。
比如,某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适用本次减免税期间取得含税营收5450万元,进项税300万元。这种情况下,选择免税,则净受益150万元(=450-300)。
2. 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情况下,选择免税,不利。
比如,某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间含税营收5450万元,进项税500万元。这种情况下,选择免税,则受损50万元(=500-450)。
3.可能也需要考虑让渡部分免税收益,以避免客户流失导致的损失。
比如,某生活服务企业,在没有疫情情况下,一个月的含税销售收入为106万元,其中,不含税收入100万元,销项税6万元(=100*6%);进项税4万元,进销税相抵后还需再缴纳2万元增值税。
在疫情期间,因为选择免税,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不降价,客户在同样支付106万元的款项下,无法取得专票而失去6万元的进项税,由此可能转移采购,从而导致收入降低,比如,一部分客户流失后,企业含税收入95.4万元,其中不含税收入9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5.4万元(=90*6%),这种情况下,免税虽然可以带来税收收益1.4万元(=5.4-4),但是,因为不含收入减少了10万元,利润减少3万元(假定毛利率20%),从而最终导致净损失1.6万元(=3-1.4)。
4.留底退税的影响
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是国家将企业以前采购支付的尚未抵扣完毕的增值税进项税退回,从退税当期看,获得了退税收益,但是,也因此而减少了下一个征期可以抵扣的进项增值税,进而增加了下一个征期实际应交的增值税额。
比如,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3月份增值税留底税额100万元,(假定2019年底增值税留底税额为零),4月份销项税额500万元,当月进项税200万元。如果3月份留底税额全额申请退回,则4月份实际应交增值税300万元(=500-200),如果3月份留底税额不申请退回,则4月份实际应交增值税200万元(=500-100-200)。
可见,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退回,并不能增加税收收益,只是存在一个征期的时间价值差异,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也因为如此,企业所得税中没有将增值税留底税额退回纳入收入总额。
三、新冠疫情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到底要不要申请减免或增量留底退税
因此,面对新冠疫情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到底要不要申请减免或增量留底退税,需要根据增值税进销税抵扣的计税特点,综合增值税小规模或一般纳税人性质、是否需要开具销售专票、业务进销项税构成、价格敏感性等因素,进行测算分析后理性判断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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