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版《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情况规定更严厉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其中,“职责”表述改成了“责任”;首次检查违反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成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老板们,压力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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