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中,企业亏损的弥补,由于涉及跨年度数据的结转,填报较为复杂,为方便纳税人掌握政策、熟悉填报规则,我们对企业亏损弥补的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什么是税法上的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以前年度亏损结转年限如何规定?
(一)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特殊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也就是说,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的8个年度内进行弥补。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亏损年限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三、企业筹建期是否作为亏损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进行扣除。
四、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填报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因此,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七、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分立企业间结转弥补?如何计算弥补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八、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如何计算弥补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九、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境内外亏损是否可以相互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境内企业亏损允许用境外所得进行弥补。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可以选择综合抵免法,即境外不同国家之间的企业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十一、亏损弥补纳税申报举例
A企业2019年吸收合并B企业,A企业2018、2019年均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B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A企业2013年亏损300万,2014年亏损200万,2015年亏损100万,2016年-2018年所得为0,2019年所得350万,境外30万。B企业2013-2016年各亏损100万,2017年、2018年所得为0,2019年合并前亏损50万。
填报分析:A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即2019年申报时,可以弥补2014、2015这两个年度产生的亏损;B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2013-2016年产生的亏损可以在10年内进行弥补;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后,B企业的亏损弥补由合并后的A企业继续按规定弥补。
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中,“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2019年度申报时,应先弥补A企业2014、2015年度 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亏损(A企业2013年的亏损2019年已超过法定弥补年限),然后剩余的50万和境外所得30万弥补B企业合并带来的2013年度的亏损,不足部分2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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