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中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定义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而 “开工建设”含义的被界定为: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但是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是特殊的,其中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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