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其办理确认发票用途。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注:简单理解:形成多缴,后期抵减;形成少缴,账上能抵减的抵减不能抵减的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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