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目录及要点

政策要点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公告》规定,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

政策要点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公告》规定,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

政策要点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公告》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内的几类情形;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按照《公告》规定应该如何处理;明确了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和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应如何开具发票等相关事项。《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要点 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公告》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应如何处理;明确了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应如何处理等相关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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