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复工前后,绝大多数企业可能面临很长一段时间不稳定的订单市场,这将极其不利于企业用工成本的管控。
根据《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做好2020年度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20〕16号)文件精神,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接下来,大方就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工时制法定工时的标准?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法定的工作时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x每日的8小时。
如果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超出以上法定工时的,超出部分应视为加班。
工作日和休息日发生的加班,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需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法定节假日报酬。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优点?
可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且无需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工作也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受疫情影响,2月份大部分企业的工作时间是不正常的,假设某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2月份只工作40小时,疫情期间按规定发放工资,在本年内,该月未使用的工时可以调剂到其他月份使用,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250天8小时=2000小时),就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选择综合工时制,是不是就不存在加班了?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规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并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属于加班,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为了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现各省市纷纷发文放宽对综合工时制的许可条件,常州人社部门也开辟了审批绿色通道。建议有需求的企业及早向有关部门申请综合工时制。
因各区要求及所需材料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企业所在地区相关部门:
市人社局政策咨询电话
85682023
钟楼区人社局
88891136
天宁区人社局
69660802
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86318195
86318072
新北区人社局
88516980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68762129
溧阳市人社局
87269638
金坛区人社局
82836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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