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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应该满足水泥生产对原料或者燃料的基本特性要求,不应对水泥生产过程和水泥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入窑废物中重金属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的要求。
并不是所有的危险废物都能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
例如:放射性废物、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废物等。
2020-1-9 13:43 0 评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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