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规则,都不是能满额执行的。我们追求的不是效果的最极致,而是效率的最大化。
其实我们从来没有放松税收监督和管理。只是因为曾经的系统存在漏洞,各企业通过一些手段可以合法避税,导致国家收不到税,所以促使了营改增。
2016年营改增之前,企业销售有两种税,按照经营项目的不同,交增值税或营业税,有时候有的企业会两种税都交。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而营业税是无法避免重复缴税的。理论流程,比如,A和B及C都是营业税纳税人,上游A卖产品给中游B,B加工后销售产品给下游C,A开具给B的发票是100元,那税务就对A收取6%的营业税,6元,B加工后把产品卖给C开具200元发票,税务对B征收6%点营业税,12元,所以B企业不但给A企业交了营业税,还把自己的营业税丢给了C承担,同样C将产品转接给消费者卖300元时,营业税对C抽取6%,税务系统得18元,最终消费者承担ABC三个企业全部重复的营业税,税务收取6+12+18=36元。
如果大家都不避,那销售就成了丢锅,击鼓传花找接盘侠,产品最终进入消费者手里,那就有36元直接上交给国家。而实际操作中呢?
每个企业有两本账,一本公账,一本私账,包括现在,私账在很多中小企业里还没结清。我见过的人里面,08年代一个加工业务达到三个亿年销售额的公司,公账每年只交20万的税,私账拿走剩下的销售额所有的利润,没人举报或作死的话,税务根本收不到。
大家以为,这些年积累起来的那些土豪老板们,是怎么积攒起如此巨量的财富的呢?
还不是合法避每年避他个99%。ABC这些产业链与链之间的交易根本就都不用发票,大家交易都发生在个人银行账户里,商业活动中,要去计算物流的距离,运输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收集的机会成本,所有行业全都需要将业务集中起来成规模,才能盈利,所以商业活动高度集中的京沪穗才有了今天的经济地位和人才吸收能力。
按照以上的例子,只有C卖产品给终端消费者时,在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情况下,C才在开具发票时,把C的营业税压在消费者身上,因为A和B没缴税,所以C的价格反而抛去了两个6%,C多半还要求消费者补6%的税点。这个模式,导致国企在市场环境下根本就干不过私企和个体户,产品成本要贵一倍,质量却未必更好。
发生营改增之后,税务对企业征税对象进行了调整,年销售额36万以上的所有企业一律收16%增值税,年销售额36万以下的小企业改为3%增值税,增值税专票可以进行税务抵扣,增值税普票无法做抵扣,在营改增之后,效果立竿见影,该年度的税收突然暴涨,因为以前不交税的朋友们在营改增之后都被收税了,所以税务其实是在营改增之后,虽然降低了税率,但增长了大量的征税对象和来源,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们的税务制度。
企业增值税之后,还有企业所得税,我们企业所得税率25%,位居世界平均水平,但一般其他国家没有增值税,而我们有16%的增值税。很多国家有10%以下的终端消费税,我们也有,只是征税商品有个明确的清单列表,比如汽车,化妆品要珠宝首饰奢侈品等等需消费税。总的来说,别的国家有的税种,我们有,另一些国家没有的税种,“与国际接轨”,我们也有,赋税压力,排世界第三,人均收入排第几呢?2016营改增才开始规范和完善,税收体系好不容易开始走入正轨了。2017年美国对内降了公司所得税,哗啦啦一下内地外资企业全想往美国跑了。后来因为经济环境日趋严峻,针对企业税负重、生存难的问题,各个地方也推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通过入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需实体入驻),享受多种财政扶持政策,详细(I99)联【2282】*(O839)税收优惠力度大,且无行业区域限制。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在0.5%–3.1%左右。
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例,企业增值税:3%,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0.5-2.1%(小规模最高2.1%)。总体税负最高不会超过5.18%,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总的来说我们的市场经济结构,一直是“大企业吃肉、中企业喝汤、小企业啃骨头”的状况。因为国内企业存在明显的固定经营成本。使得企业经营规模越小,往往边际利润越低。既然在经营利润上就已经如此分层了,那如果采用相同的税率来征收,岂不是反倒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实际上,从税收征管层面也不断在根据这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针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免征,所得税减免。比如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办法,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等等。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整个社会的纳税成本。在我们这种绝大多数纳税人是企业,流转税占税收主体的情况下,已经是最合理的选择了。毕竟抓住了“规模以上企业”就等于是抓住了最主要的税源。
税收法制化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客观上很难一蹴而就,强行推进也会带来很多问题。也没有一个方案是完美的,你只想着把看到的问题解决,最后会发现引起了更大的,你从未想到过的问题,最后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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