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作为稽查中的重要证据,应当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如果企业不注意强化内部控制并构建一个良好的外部纳税环境,最终只会“迎来”危机爆发。因此,企业若是能有意识觉察“如影随形”的税务风险,会减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税务稽查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甲方为自然人的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私下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公司转让协议》,转让公司的价格为600万元,该价款为转让方净得价款(双方以约定方式过户)。

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明面上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为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200万元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完成了过户相关手续。

税务稽查局通过自身发起,调取相关资料及分析,发现以甲方公司当时的资产状况平价转让股权,不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问题来了:

Q1、从合同签订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双方进行股权转让时,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案是需要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平价或无偿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零,不交个人所得税,但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Q2、合同约定“公司转让价格为600万元,该价款为甲方净得价款”是否表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当由乙方负担?

显然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然而,在签订《公司转让协议》时甲方和乙方对个人所得税由谁缴纳没有约定。

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即应由甲方承担此次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Q3、经立案检查,最终查实了甲方与乙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甲乙双方将会面临什么行政处罚?

由于甲方的行为构成了偷税,将会面临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乙方而言,由于应扣未扣税款,故会面临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提醒:甲方收到税局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如不及时补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了罚款,将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签订阴阳合同会导致的结果:

① 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将会遭受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②就民事合同而言,因逃税遭受相关处罚并不影响“阴合同”的效力,“阴合同”仍应继续履行。而“阳合同”属于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阴阳合同的裁判规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有权处以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属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构成逃税罪;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不影响实际履行的民事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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