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有多种情况,甚至有很多人虚开了发票还不自知,“变名虚开”就是这种情况,下面几种情况都属于变名虚开发票:
(一)属于“变名虚开”的几种情况:
一、将“餐饮”开具为“住宿”、“会务费”等项目;
二、将“借款利息”开具为“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等项目;
三、将“月饼”,“粽子”开为“打印纸”,“计算机耗材”等项目;
四、将“彩电”开具为“电脑”等项目;
五、将高税率的“运输费”等增值税项目开具为低税率的“装卸费”变名虚开发票也属于税法中的虚开发票。
(二)高税率的“运输费”等增值税项目开具为低税率的“装卸费”的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值税
在变名销售情况下,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货物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税务机关将以此为由要求企业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并补缴增值税。
2、购进货物的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变名销售情况下,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所载货物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从而不准许企业以此为凭据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进而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
3、承担虚开发票的税收行政处罚责任
在变名销售情况下,税务机关将按照需开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对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4、可能面临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在变名销售情况下,一旦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构成虚开发票,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施以行政处罚的,将会以企业涉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由将案件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相关负责人可能面临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三)“变名”虚开的税务风险防范
开具发票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一定要按照实际商品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名称,不能按照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开具发票。
2. 一定要保证所收到的发票,开票方也是按照实际商品开具的,没有变更名称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3. 一定要选择适合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取得发票也要审核开票方是否准确选择编码,同一商品开具发票和取得发票的编码一致。
4. 专用发票商品名称比较多的,一定要规范开具销货清单,而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开具。
5. 坚决杜绝买卖发票,轻者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情节严重则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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