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全市各地近期查处的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溧阳市绿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5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企业对堆场的高4米雨棚进行拆除作业,总经理李某与邰某口头约定拆除堆场的雨棚,当天拆完结钱,现场有1名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验,邰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证。
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常州东方物流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7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4号生产车间内1名轧机班组员工杨某正在使用焊条电弧焊焊接板材。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杨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常州市京华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
2025年2月7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企业大门外左侧用蓝色油布遮盖存放氢气钢瓶(40L)90瓶;停车场西侧设备堆场存放丙烷气瓶(15公斤/瓶)128瓶。压缩氢气和丙烷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且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常州炎能电力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5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企业1名员工付某正在进行激光切割作业,经询问,付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激光切割属于特种作业,经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付某未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常州卓载机械有限公司
2025年3月5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进大门左侧第二个车间存放乙炔气瓶,对照《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序号17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的风险点为“储存乙炔、氢、氧、氮、丙烷等气体的气瓶、储气罐、杜瓦罐、气瓶集束等设施及输送管线,储存氧、氮、氩以及二氧化碳等气体的固定式低温液体容器及输送管线”。乙炔气瓶符合上述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情形,具有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的风险,故该企业用于存放乙炔气瓶的场所属于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当日,该场所内存放了4瓶满瓶乙炔、5个乙炔空瓶,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截至检查结束,该企业未当场整改。经调查,该企业已使用该场所储存乙炔气瓶7-8年,并且已按照《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规定将该场所上报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自2023年该场所张贴的安全警示标志脱落后就再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常州市信和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4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的油漆为丙烯酸面漆,根据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证实该面漆闪点为27°C,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C]”,是危险化学品。
该企业在调漆间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3.3条:“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第6.2.2.2条:“调漆室应设置不燃烧、不产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调漆室应配置消防器材。使用闭杯闪点不大于60°C的易燃溶剂的调漆室的照明及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 置。”的规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款:“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使用丙烯酸面漆的调漆间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常州文玉铝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刘某
2025年3月11日,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将部分厂房出租给了某企业,双方于2024年10月3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提供了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出租方在承租方生产过程中未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某未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是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员。
该企业未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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