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小规模公司,4月份出售了固定资产40.4万元(原值100万元,累计折旧40万元),请问增值税是按照3%征收还是减按2%征收还是减按1%征收呢?
选择一:增值税按照3%征收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万元
累计折旧 4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2、收到出售款:
借:银行存款 40.4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39.2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8万元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20.78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78万元
总结:最终缴纳增值税=1.18万元
备注:假设不考虑附加税等其他税费。
选择二:按照3%减按2%征收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万元
累计折旧 4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2、收到出售款:
借:银行存款 40.4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39.2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8万元
3、减按2%征收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39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0.39万元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20.78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78万元
总结:最终缴纳增值税=1.18万元-0.39万元=0.79万元
备注:假设不考虑附加税等其他税费。
选择三:按照3%减1%征收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万元
累计折旧 4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2、收到出售款:
借:银行存款40.4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4万元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2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万元
总结:最终缴纳增值税=0.4万元
备注:假设不考虑附加税等其他税费。
参考
4月20日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3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第四个问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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