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将土地无偿划转给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 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 (包括资本公积,下同 )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 (包括资本公积,下同 )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 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无偿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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