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项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快来一起学习吧!
1、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扣除标准:5%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职工福利费
扣除标准:14%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工会经费
扣除标准: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标准:8%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劳动保护支出
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扣除标准:60%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捐赠
(1)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标准: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扶贫捐赠
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10、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限额扣除
一般企业: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电信企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房地产企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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