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也不是。比如员工出差的机票、车票、船票等,都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另外,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开具的财政收据,也可以作为正式的财务报销凭证。
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几种不需要发票即可做账的情形:
1、小额零星的业务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交易对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又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则不需要发票即可做账。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人员应该注意判断什么样的业务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因此单次金额在500元之内的经营业务,可以作为小额零星业务。同时还要注意将可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保留完整,包括对方的个人信息、金额和项目等。
2、境外业务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境外业务可以以发票和其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据、完税证明等作为为税前扣除凭证。
3、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某些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以其他凭证替代发票。包括情况说明、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支付凭证、物流证明、内部凭证(如出入库单等)。
此外,原始凭证分割单,也可以作为会计做账的凭证使用。
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实务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应该取得发票,但又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情形,“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又该怎样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从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上讲,支付业务已经真实发生,且有相关的原始凭证予以佐证,因此,企业的会计核算上应该进行反映,否则,会导致企业的相关费用和资金核算不完整。
但从税收管理的角度上讲,由于缺乏税法要求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这样的业务无法进行税前扣除,只能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对这类特殊情况的处理,会计在进行处理时,可以以支付凭证、合同、收据等作为附件做账,但在汇算时作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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