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明明是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为何最终需承担付款责任?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了这种身份上的逆转?面对由此引发的巨额损失,某企业的老总怎么也想不通其中的道理。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一批货物,价款高达数百万元。为支付货款,甲开具一张自己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乙,汇票到期日为六个月以后。对此,乙的心里是犯嘀咕的,因为这张商票本质上就是一张白条,如何让我相信你会到期付钱呢?为打消乙的顾虑,甲称,其在某银行有授信额度,不用等到汇票到期,乙现在就可以凭这张商票去某银行办理贴现。乙将信将疑地持商票去办理贴现,果然如甲所称,某银行受理了乙的贴现申请,将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贴现款给了乙。眼见落袋为安,乙这才放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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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令乙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六个月以后,某银行将乙告上了法院。理由是商票到期后,某银行作为持票人向甲要求付款,而甲无力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某银行据此向自己的前手,即乙,行使追索权,要求乙支付全部汇票金额及相关利息。

此时的乙真的是欲哭无泪,虽然咨询律师后得到回复:承担付款义务后可以向甲行使再追索权,但实际上甲此时已负债累累濒临破产,不可能再有能力支付汇票金额。就这样,原本的商票收款人,却变成了商票付款义务人。最终,乙企业因无力支付上述巨额款项而被迫停产倒闭。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背书人已完成对商业承兑汇票的转让,但这并不意味着风险的完全转移,因为此时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连带付款责任亦随之产生。一旦付款人拒绝付款,背书人将面临被追索的风险。虽然该风险同样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人,但银票的付款人(承兑人)是银行,至少目前来看,银行违约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无需背书人来承担责任。但商票的付款人是普通的工商企业,其付款能力较银行大大降低。因此在风险评判方面,背书人千万不能将商票等同于银票对待,更不能因为该商票能在银行办理贴现就认为已落袋为安!

一个原本正常经营的企业,仅仅因为欠缺法律知识而遭受巨额损失,并最终停产倒闭,实在让人扼腕叹息。然而,让所有的企业家都能熟悉掌握法律规定显然是强人所难,对此,如果能有优秀的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规范业务操作、规避法律风险,从法律方面为企业保驾护航,往往能够提前化险为夷,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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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承兑汇票,企业
编辑:常州厂房出租

 2020-2-18 13:47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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