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有风险吗,到期不能兑付怎么办?看《票据法》怎么说,商业承兑汇票相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手续方便,可以有效降低手续费支出,融资成本低,有利于企业培植自身良好的商业信用,在大宗货物贸易时经常被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案例:
陈某将一起货物出卖给我当事人重庆某设计公司并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向设计公司供应了货品,设计公司向陈某交付商业承兑汇票四张,出票金额总计为人民币250万元,出票人为某能源股份公司,收款人为四川某机械制造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2018年9月13日。
该汇票背书过程中收款人机械制造公司先背书转让给设计公司,设计公司又背书转让给陈某指定的委托收款方工商银行重庆某支行。
该汇票到期日,持票人工商银行重庆某支行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因出票人某能源股份公司拒绝付款而未能承兑。
但被拒付后6个月内从未通知前手主张过票据权利,直至2019年5月,陈某将我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设计公司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其支付货款,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陈某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公司不服该如何上诉?
1、都可以起诉谁?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且随便起诉哪几个都行,不限于直接前手。追索权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而行使,具有飞越性,起诉完其中几个没有挽回全部损失的,还可以继续起诉其他人。
2、需要到哪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只能到票据支付地和被告所在地起诉,原告所在地是不行的哦。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3、持票人都能得到哪些补偿?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都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首先,当然要提供涉案的票据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再有就是要提供持票人对持票合法性证明。
5、追索时效
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的追索权称为再追索权,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
商业承兑汇票的融资成本很低,既不用交保证金,又不占用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未来商票的市场占有率会越来越高。也正因为低门槛,一些企业便想着空手套白狼,开大量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套现,到期却成了“白条”。故而引发了大量纠纷。
要解决这些纠纷,就需要我们进一步了解其中可能涉及两种诉讼,一种是权利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如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等,另一种则是持票人依据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追索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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