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不满12月的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符合转回条件?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例2、甲公司2019年6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经营需要,2020年1月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 ,其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共10个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万元,该企业在2020年5月份,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因其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按照月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400+10×12) ,尚未超过500万元,符合回转条件,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3、乙工业企业2019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9月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季纳税)。

其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50万元,该企业在2020年6月份想办但又未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的手续,其6月份取得销售额70万元。时至7月份,该企业想回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是否符合转回条件?因此时的前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为520万元(450+70)已超过500万元,不符合回转条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4、按月纳税的甲工业企业,2016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同年10月份因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该企业在2020年6月15日(当月1日~ 14日销售额为35万元,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前11个月累计销售额为440万元,前10个月销售额为400万元)准备办理却未办理转登记手续,6月份最终取得销售额70万元。7月份拟办理转登记,能否办理转登记手续? 7月份取得销售额为20万元,8月份能否办理转登记手续?时至8月份,因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又变动为490万元(400+ 70+ 20) ,则此时可办理转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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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营期,纳税人
编辑:常州厂房出租

 2020-5-4 11:44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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