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过类似的规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但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各地不同,从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分四档:
第一档: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天津市;
第二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
第三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陕西省;
第四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四川省。
结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未提供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标准各地不一,详见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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