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转登记出口企业尚末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费一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如果该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或者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都可能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同时,作为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出口退运、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等情形的,也会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
上述任何情况需要变动”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出口企业都要据实调整,准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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